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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来源:来自本站      日期:2020-11-17      点击次数:1633

一、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十条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技师聘任制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赣府发[1988]45号)
(一九八八年四月五日)
第四点第4条第二款 受聘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的生活福利待遇。

三、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培[1991]14号)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
第六条第三款 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劳动部关于高级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
(劳培字[1990]14号)
(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
第六条 ......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五、江西省实行质量聘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劳培[1994]24号)
(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
第九条第四款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待遇。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应根据生产的特殊需要和本人身体的实际状况,可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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